税法并未明确界定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因发生业务招待行为而产生的费用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通常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宴请客户及因接待业务相关人员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向客户及业务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等开支.
(1)问:业务招待费的界定标准是什么?昭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答:税法并未明确界定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因发生业务招待行为而产生的费用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通常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宴请客户及因接待业务相关人员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向客户及业务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等开支。
(2)非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问: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未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相关性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会发生业务招待行为,相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有关。依据上述分析,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不应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1、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确实也没说专业从事股权投资还是非专业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实际上也并不局限于括号内的两类企业,即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也应包括其他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3、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以上三类内容可以作为有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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