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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不确定性与税企分歧

来源:昭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10-09 16:45:39

认识原因,体现在判定纳税义务时,税务局可能基于税法,而纳税人不是严格基于税法,而是从情理或道理,或从会计准则出发,尤其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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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的不确定性似乎是许多纳税人的同感,与税局产生分歧更是难以避免。本文在分析税收不确定性的基础上,说明如何将税收的不确定性变成确定性,如何在确定性的基础上,与税局沟通有关分歧。昭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您详述如下:

  一、税收不确定性的表现

  二、税收不确定性的原因

  三、税收实际是确定的

  四、税企分歧如何沟通

  一、税收不确定性的表现

  税收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税法的不确定性

  税法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复杂多变,即使对同一个问题,也经常有不同的规定,比如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曾在一年之内,不止快速下发不同的文件。

  (二)理解的不确定性

  对同一个事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是否可以享受特殊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众说纷纭。

  (三)处理的不确定性

  对同一件事,不同层级的法院,处理都不一样。比如广州德发税案,较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与区法院、市中院、省高院的处理不一样。

  二、税收不确定性的原因

  税收不确定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

  (一)时代的变化

  互联网时代,税务局的征管能力极大提升,纳税人在税局面前几乎没有隐私可言,以前不易被发现的问题,现在很容易被发现,风险很容易爆发,不确定性感觉增强。

  (二)征管的变化

  这些年税局征管的变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句话:

  决策集体化,个人说了算越来越少见;

  工作系统化,大事和小事都经过系统;

  合作国际化,地球虽然大但无处藏身;

  国地税合并,国税总局为主领导体制。

  这些变化,导致以前可以解决的问题,现在可能解决不了,以前确定的,现在不确定了。

  (三)税法规定不清晰

  税法规定不清晰,导致出现不确定性,比如如何计算间接转让股权的所得。

  开曼A公司持有香港B公司股权成本100,香港B公司持有大陆C公司股权成本50,A公司用200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D公司,A公司被认为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但其应税所得怎么算?

  200-100=100?还是200-50=150?

  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并不十分清楚。

  (四)征纳双方的认识原因

  认识原因,体现在判定纳税义务时,税务局可能基于税法,而纳税人不是严格基于税法,而是从情理或道理,或从会计准则出发,尤其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纳税义务。分析问题的出发点不同,认识问题的结论自然就不一样。

  三、税收实际是确定的

  分析不确定性的原因,目的是论证税收的确定性。

  几乎所有的税法教材,在讲税收定义时,都讲税收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固定性,实际就是确定性。无论什么问题,只要用法规、法理、精神三个层次逐级分析,都有清晰的答案。

  (一)基于法规的分析

  绝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根据税法,就可以判定如何处理。

  税法就是一把尺子,如果严格用税法这把尺子,衡量有关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如果双方严格执行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公权是法无授权则不可为,私权是法无禁止则可为等基本原则,是否该纳税,该如何纳税,基本是清楚的。比如曾经有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年金产品,能否享受资管产品的待遇?答案是不行。因为有关法规对资管产品是正列举的,列举的名单中,没有资管产品,所以不行。之所以提这个问题,估计是从道理分析,年金产品与名单中的产品差不多,人家行,我为什么不行?好比阿Q讲的,和尚摸得,我为什么摸不得?

  (二)基于法理的分析

  如果法规不清楚,就用法理分析。

  比如前面提到的间接转让股权如何计算所得的问题,用200-100更符合税法的规定,因为A公司的持股成本就是100。如果200-50,按照这一思路,假定以后D公司再按照300转让其受让的B公司股权,所得计算还得是减50,300-50,这就重复征税了。所以,200-100更符合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税局应依法征税,在法规不清楚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纳税人的处理。这也是应该遵循的原则。

  (三)基于精神的分析

  如果还拿不准,就看法规的精神。精神不是虚无缥缈的,而是具体的,实在的。精神一般在法规头等段的前几句话,财政部和总局下发的文件,不少都有这样的表述:为了什么什么,经国务院批准,如之何……。为了什么,其实就是精神。如果鼓励什么,从宽掌握,符合精神,如果打击,从严掌握,符合精神。

  因为还没有遇到需要精神分析才清楚的问题,没有例子可举。

  四、税企分歧如何沟通

  纳税人与税务局出现分歧时,与税局的沟通,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依法沟通、逐级沟通、文字沟通。

  (一)依法沟通

  首先看税局的意见是否有税法依据,如果税局说的对,不存在沟通的问题,纳税人应及时、诚恳地认账,该补税就及时补税,不应再故意拖延。

  如果税局的意见缺乏必要的税法依据,又是涉及金额巨大的问题,才有与税局沟通的必要。

  (二)逐级沟通

  不但税务系统,其他部门也差不多,越往上,越讲法,越讲理,越往下,越胡来。

  与基层税局沟通,一般沟通不下来,就需要逐级与上级税局沟通,到区局、到市局、到省局,甚至到总局。如果上级税局不支持下级税局征税,下级税局一般也不会冒着执法的风险,强行征税。

  (三)文字沟通

  纳税人与税局沟通时,切忌空着手去,口头沟通,空口无凭。一定要准备文字材料,把事实依据、税法依据,自己的诉求,自己的理由,讲清楚,说明白。第快速去准备材料,以后再去,哪怕只改日期,也有重新准备,说明又来快速。

  文字材料,不应太长,再复杂的问题,1500字左右,足以,如果说不明白,可能是自己也不明白。有关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附件,切忌加入正文,导致正文长的没人看。

  总之,税收是确定的,也正是因为税收是确定的,才有税务分歧沟通的必要和可能。税法是管用的,不仅仅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规定纳税人减免税的权利,纳税人不应放弃对税法的信仰,自信、大胆地用税法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税收法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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