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上述政策演变,我们可以清晰看到,闲置土地的政策是经历了一个从免到征的过程.检查人员也需要及时跟进新政.
较近进行案件审理时,连续遇到一个共性问题:企业有部分闲置土地,在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候自动扣减了这部分面积。而检查人员印象中闲置土地确实是免税的,于是也基本上认可了。这样做是否符合规定呢?昭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税法中的闲置土地,准确来讲是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对于这部分占地,税收政策的演变是这样的:
头等阶段:审批免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二阶段:取消审批,备案免税
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 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中的第203项,取消了审批权。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4]9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三阶段:取消免税,恢复征税
财税[201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过上述政策演变,我们可以清晰看到,闲置土地的政策是经历了一个从免到征的过程。检查人员也需要及时跟进新政。
另外,今天还遇到一个类似的咨询问题。一个企业问,他之前闲置土地忘记备案了,现在补充可否享受免税。我说不可以,即使是在备案免税阶段,也需要事先备案,不能事后备案。毕竟事后税务机关无法查验之前土地是否处于闲置未利用状态啊。
又追问了一句,你公司具体是什么情况,闲置了一块什么土地?他说他是物业公司,有几个车库前些年处于闲置状态,看能不能补充备案享受免税。
说:这不需要考虑补充备案材料的问题了,已经修成车库了,根本就不符合闲置土地的概念。
再快速提醒大家:税法的概念不是通俗理解概念,你以为的闲置和税法说的闲置是两回事,一定要根据文件逐字逐句对照,看自己是否符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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