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如,证券交易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
手续费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如,证券交易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条法司编)第八条明确: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它可以是买方给的,也可以是卖方给的,也可以是买卖双方给的。佣金通常是事先经过协议按照成交额的百分比计算。也有事先无协议,按照商业惯例办理。当然佣金必须入账。但是,公务人员、企业的雇员、企业的业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不是处于独立的中间人地位的人员不能收受佣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
一、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应满足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并与生产经营相关;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二、扣除比例
一是全额扣除。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是15%的扣除比例。财税[2009]29号文头等条第(一)项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三是10%的扣除比例。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其支付境外机构的佣金或手续费(包括其他销售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实际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收入金额5%。财税[2009]29号文头等条规定: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四是5%的扣除比例。财税[2009]29号文头等条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金额5%为限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五是零扣除。财税[2009]29号文规定: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委托个人代理除外)、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经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此外,如果向境外支付佣金或手续费,要分清境内、外劳务,若属于提供境内劳务的,要代扣代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支付了境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佣金或手续费,对其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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